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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廳關于在全省社會組織中開展“規範業務活動自查自糾專項行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2-06 19:04:21 作者:中臨建設集團 點擊:1747

晉民發〔2019〕82号

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會組織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

  為規範社會組織服務行為,集中解決上級督查和“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查找出的問題,堅決解決社會組織違法、違規、違背自身章程的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現就在全省社會組織中開展“規範業務活動自查自糾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開展“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

  在全省各級各類社會組織中開展“專項行動”,是加強社會組織自律與誠信建設,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規範社會組織服務行為,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衆、服務行業的積極作用。各地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要結合正在推進的社會組織“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教育引導廣大社會組織黨員以徹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解決違背初心和使命的各種問題,解決社會組織違背自身章程和服務宗旨的各種問題,重點聚焦社會組織培訓服務收費、會費收取、收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深挖問題背後存在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以及制度建設、誠信建設、監督機制等方面的缺失,下大力氣組織開展好“專項行動”。

  二、聚焦收費行為組織開展自查自糾

  這次“專項行動”要以社會組織借開展培訓服務、執業資格認證、評比表彰獎勵等進行違規收費為重點,引導社會組織對三年來的各種收費行為進行自查自糾,同時舉一反三,同步自查自糾其他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主要聚焦以下突出問題。

  1.借培訓多收費欠服務、少服務、不服務甚至強制服務行為;

  2.社會團體借執業資格認證、行業評比表彰等強制入會并收取會費、培訓費,不進行會員注冊、不制發會員證等行為;

  3.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強制辦班、培訓以及開展資格認證、組織考試并收取費用等行為;

  4.社會團體不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通過會費标準或超過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标準收取會費的行為;

  5.社會團體會費收支混亂,不透明、不公開,不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基金會接受捐贈不訂立捐贈協議、違規對外借款、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保值增值中出現重大纰漏導緻公益資金受損;社會服務機構違規“分紅”等行為。

  6.社會組織超越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活動并收取費用等行為;

  7.接受境外大額捐贈、與境外組織開展合作等重大事項不報告等行為;

  8.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發生變更不履行變更登記等行為;

  9.社會團體重大事項不經過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讨論決定,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重大事項不經過理事會表決決定等行為;

  10.其他違法、違規、違背自身章程的行為。

  三、通過自查、複查推進“專項行動”

  本次“專項行動”從10月8日開始,到11月底基本結束。10月底前,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動員、組織社會組織完成自查自糾。11月15日前,各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監管部門對所監管的社會組織進行複查。

  11月底前,各級民政部門結合年檢或年報對所登記社會組織進行抽查。

  四、在“專項行動”中加強社會組織管理

  各地和各業務主管單位要通過“專項行動”,幫助、指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要加強制度建設,對社會組織收費行為等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1.規範社會組織活動行為。教育引導社會組織不得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者行政資源通過培訓、繼續教育等形式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不當牟利。社會組織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評比達标表彰項目和進行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産品提供信譽和質量擔保。

  2.規範社會組織收支管理。教育引導社會組織财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社會組織對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違規使用。社會組織各項收入除用于組織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事業,盈餘不得分配。社會組織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财務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3.規範社會組織日常活動。教育引導社會團體主動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财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等情況。教育引導基金會嚴格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益活動和募集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公益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審程序,以及年度工作報告和财務審計報告等信息。教育引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重點向服務對象公開服務承諾、服務收費标準等信息。

  4.規範社會組織民主議事、民主決策的範圍、程序和方法。涉及社會組織人、财、物特别是涉及收費行為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經過民主程序。引導社會組織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建立健全内部監督約束機制。

  五、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

  1.“專項行動”由各級民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分别負責,都要建立“專項行動”領導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2.各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監管部門要按照中辦發〔2016〕46号文件精神,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财務、研讨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組織所屬社會組織“專項行動”的自查自糾,督促指導内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協助民政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對于按照《山西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賦予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培訓、技術咨詢、技術交易、科技攻關、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知識産權保護以及産品推介等有關職責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賦權誰負責的原則,對賦權事項進行一次統計、确認,并指導社會組織相應修改業務範圍,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3.各行業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履行好行業管理職責,發揮好行業監管作用,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本領域社會組織的“專項行動”,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做好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非法活動的查處。公安、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财政部門對會費收據的使用把關。

  各地民政部門對在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社會組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系的,受到警告或者受到有關部門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未按照黨章和《中國*********支部工作條例》建立黨組織的,要依法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山西省民政廳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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